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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介绍:另谋高就、读研或是出国等等,是提前离职的主要原因,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外乎因违约引起的赔偿,违约金赔多赔少成了提前离职族关心的问题。

案例:李-明大学毕业后于1999年8月进入一家规模很大、管理非常规范的外资公司工作。进入公司后,首先接受了两个月的岗位前培训,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李-明的试用期为三个月(不包括培训期),合同期限为1999年8月4日起至2002年10月3日止,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果是被雇用方提出,应将先前向公司所领取的薪资20%返还,作为违约赔偿金。2001年8月1日,李-明因考取本年度的脱产硕士研究生,要求离职。公司按先前约定,要求李-明支付所得薪资的20%的赔偿金,李-明认为此项规定不合理,与公司发生争议。

分析:

有效劳动合同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李-明的单位与李-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是合法的。

有关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况

1.关于违约责任,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1996年10月31日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项中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劳动合同正常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是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在与否以及合同期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如果劳动合同正常到期,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结束,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时,已经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问题,又如何进行这种赔付呢?因此不须赔付这笔费用。

3、关于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平等协商,就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双方共同约定的一种书面协议。续签劳动合同在实质意义上同初次建立合同没有什么区别。续签合同,劳动者有完全的自主权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如果续签合同,则须执行续签的劳动合同。

违约金的赔付

在本案例中,公司花费了相当的时间及经费,将一位新进人员训练成可以独当一面的助手,而该人员却提前离职,确实会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公司要求员工若违约提前离职时应给付违约金的约定,基本上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一方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公司虽然可以约定提前离职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额度也必须合理。实际中就有公司要求赔偿金过高而被法院驳回的案例。所以本案中,李-明若要提前离职,恐怕无可避免的需赔偿公司的损失。至于,全部薪资的20%是否过高,则必需衡量公司当初训练所支出的费用和李-明提前离职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大小等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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