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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制度的特点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劳动保护制度中享有受保护权利的是劳动者,负有保护义务的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组织劳动的过程中,必须依法保护好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2.劳动保护制度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劳动法中的休息制度保护的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工资制度保护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劳动保护制度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权利。在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的各种利益中,生命安全与健康利益显然是最重要的,因此,以保护劳动者生命和健康为目标的劳动保护制度在劳动法中也就当然处于重要地位。

3.劳动保护制度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过程。劳动保护是基于劳动关系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项义务,用人单位只在劳动者为本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才负有保护劳动者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也仅仅对这一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4.劳动保护制度以技术性法律规范为主。劳动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受着自然规律的支配。为了防止这些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伤害,在规定具体的保护规则时,必须遵循自然科学的规律,将各种技术措施、技术要求规范化、法律化,形成许多技术性法律规范,构成劳动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5.劳动保护规范一般属于强制性规范。为了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利益,劳动保护规范多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劳动保护制度由为数众多、内容详尽、分门别类、多层次结构的劳动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组成。我国《宪法》中对劳动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属于第一层次;《劳动法》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属于第二层次;《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综合性法律属于第三层次;在劳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技术、劳动保护管理、特殊主体保护、劳动保护监督等方面规定的一系列专门性法律或法规属于第四层次,例如,《矿山安全法》、《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粉尘危害防护》、《噪声危害防护》、《劳动保护计划》、《劳动保护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职业健康监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矿山安全监察》等,另外,还有一些单项部门规章或具体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属于劳动保护规范中的第五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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