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我受XX煤矿委托与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XX诉李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为XX煤矿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开庭前我查阅了相关资料,通过庭审,并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现作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李XX与煤矿之间只存在短暂的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的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除未签订劳动合同外,而与劳动关系完全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从上述概念不难看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我们认为:被告李XX不是原告XX煤矿的员工,与原告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受原告的管理与支配,被告所称“事实劳动关系”也不能成立。
二、从李XX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与XX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廖X、黄XX以及X村村委会由于未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70条证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上述证人所作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出庭作证,根本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根据上述证据规则规定,建议法庭对这几份证人证言不予采纳。
(二)对于黄X、曹X所做的证人证言,虽然其二人出庭作证,但本代理人通过仲裁庭的质证,对其二人证人证言真实性合法性都表示怀疑。也建议仲裁庭不予以采纳,理由有:(1)作为证人的黄X、曹X,他们说能够证明李X是X煤矿的职工,那么他们作为证人如何证明自己是XX煤矿的职工。显然我在庭审中质问他们时,他们没能拿出什么证据证明自己就是煤矿的职工。(2)作为李XX所找的四个证人证言中,每份证据都是如出一辙,连标点符号、内容都是一样的,本代理人对这四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表示怀疑。(3)对曹X的问话中,曹X对自己回答的内容,要求回答李X在X煤矿工作的时间,明明是他写的证明,他却不知道李X到底从多少年到多少年在X煤矿工作,最后连证明人签名把名字中曹X的继字写成了纪字,(4)证人黄X出庭的证人证言也把李X工作时间说错,本代理人问起了既然你们能够写出这些证明,那么应该在仲裁庭也能够说出来来呀,他却说不知道,不清楚。(5)对于仲裁员询问他们的领工资的情况时,证人黄X说是班组长领出来,而曹X却说是个人领工资。二人回答牛头不对马嘴。综上,本代理人认为李XX等四份证人证言有可能存在串供可能,建议法庭不予采纳。
(三)关于李XX提供的其2011年到XX县煤炭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报名表的证据,本代理人这个证据证明方向有问题,这只能证明李XX在XX县煤炭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报了名参加了培训的事实,李XX不能证明其是与XX煤矿职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份证据真实情况是李XX参加了上岗前安全培训,但由于其考试未过关,最后未被XX煤矿录取。
(四)对于李XX提供的职业病鉴定证明,代理人认为该份证据证明方向不对,煤炭行业是一个季节性的行业,人员的流动非常大,从李XX职业病鉴定可以看出其从事煤炭行业21年,曾经到过多个煤矿工作,该职业病鉴定证明只能证明李XX确实得了职业病,却不能证明确实在XX煤矿工作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李X与XX煤矿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上是本代理人针对申请人李XX的答辩状及本案相关事实所作的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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