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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材料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材料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入职申请表

(四)考勤记录;考勤卡(IC卡)或纸卡、或考勤表;

(五)其他劳动者或者客户的证人证言等。客户或供应商的证明,

确认劳动关系应否适用劳动仲裁时效

时效制度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时效制度意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驶自己的权利,不及时行驶权利的,将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根据民法理论,“诉”分为三类,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因为确认之诉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对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纠纷的处理,所以,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给付之诉、变更之诉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要求义务人予以履行的诉讼,具有权利相对人,所以,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2、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其实劳动关系的发生时随时随地的,只要我们能够证明我们的雇佣关系我们就能够在法律中证明我们与他人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所以说,在劳动关系的进行中,我们也需要能够有劳动过的凭证来保护我们的权益。以上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也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法律顾问,在线律师咨询网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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