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
叶卫平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2006年在我国产业组织立法领域有以下两件事比较引人注目:一是反垄断法在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10余年后终于在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引起了人们的热烈讨论;二是12月5日国务院转发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以保证国有资本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绝对控制地位。笔者认为,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经济基本法”,虽然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但它的重心是通过遏制垄断和限制竞争等行为以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国进行此项立法标志着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之手”作用的政策取向。而《指导意见》不仅仅是对国有资本流向的新要求,也是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宣示与调整。推动企业重组并保证国有经济成分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地位是运用政府之手”干预经济的典型表现。《指导意见》的内容和价值考量与正在进行中的反垄断立法有什么关联?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如何协调兼顾?我国现有产业政策对将来反垄断法的实施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如此种种,在反垄断立法进程加快后就成为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一、产业政策的内涵与基本作用机制产业政策如何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取决于两者关系的性质。如果两者是相容关系,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将服务于共同的目标,形成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合力;如果两者是相斥关系,则可能发生冲突或作用力相互抵消等情形。因此,探讨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首先必须厘清两者各自的内涵、价值取向、施行措施和作用边界。产业政策的概念自上世纪中叶被提出以来,对于它的确切含义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以该概念的来源国??日本??的学者为例,贝冢启明认为产业政策是影响该国产业结构的所有政策;小宫隆太郎认为产业政策是政府为改变产业间的资源分配和各种产业中私营企业的某种活动而采取的政策;植草益认为产业政策是把有发展前途的产业作为出口产业,重点给予保护、培育所使用的各种各样的政策手段;下河边淳等认为产业政策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经济和社会目的,以全产业为直接对象,通过对全产业的保护、扶植、调整和完善,积极或消极地参与某个产业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以及直接或间接干预商品、服务、金融等市场形成和市场机制的政策的总称;[1]伊藤元重等人则认为产业政策是由于竞争性市场存在的缺陷(市场失灵),当自由竞争导致资源分配和收入分配出现问题时,一国政府为提高本国经济福利水平而实施的政策。[2]由上可见,这些定义不仅宽窄程度不同,而且在本质上也有区别。另外,日本学者所定义的产业政策多数是以日本政府施行的措施为蓝本的,并不一定具有普适性。作为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范畴,产业政策的确切内涵需要结合特定国家特定时期的具体施政内容而定,当然,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产业政策也有一些共通之处。对此,我们可以对产业政策作如下分类:首先,产业政策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上的产业政策是指制定经济政策的国家机关明确表述为产业政策”的经济政策。例如,日本产业结构审议会在1963年11月发表的咨询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产业结构政策”概念。[3]在我国,产业政策”则是在1986年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提出,并在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产业政策大纲》和《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等文件中得到明确界定。但学界更多的是在实质意义上使用产业政策的概念,并不局限于特定经济政策是否被冠以产业政策”的名称。其次,就实质意义上的产业政策而言,还可以进行再划分。如按照所属经济体制的不同可以分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业政策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业政策;按照构成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产业布局等政策。这也是我国政府于1994年颁布的《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等文件中的正式分类。一般认为,产业结构政策又可细分为主导产业选择和支持政策、弱小产业扶持政策、衰退产业调整政策;产业组织政策可细分为竞争政策、直接规制政策和中小企业政策等。[4]按照政策功能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功能性的产业政策和选择性的产业政策。功能性产业政策通常指的是通过人力资源培训和研发补贴来提高产业部门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其政策功能是弥补市场缺陷,通常没有特定的产业导向。选择性产业政策也就是日本式的产业政策,其政策功能是主动扶持战略产业和新兴产业,缩短产业结构的演进过程,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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