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经营是什么意思
自然垄断经营是什么
自然垄断是经济学中一个传统概念。早期的自然垄断概念与资源条件的集中有关,主要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在现代这种情况引起的垄断已不多见。而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则与规模经济紧密相连,指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者劳务,如果相关产量范围存在规模经济时自然垄断就产生了。
自然垄断行业的特征
第一,垄断性。
自然垄断行业一般都是规模经济较明显的行业,即规模愈大,生产成本就愈低。譬如,煤气公司要输送煤气,就必须铺设管道,而铺设管道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但一旦铺设完毕,向管道泵注入更多的煤气则不需要更多的资金注入,以至于边际成本趋向于零。同时,自然垄断行业有大量的“沉淀成本”,即资金一旦投入就难以在短时期内收回,也难改为其他用途。如果多个企业之间进行竞争,势必导致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因此,一般要求由一家企业进行垄断性经营。
第二,公益性。
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它所提供的私人边际效用(MPB)小于其社会边际效用(MSB)。如**产业所提供的效用,就不仅仅为电力消费者所享有,而且还对整个社会的生活和生产、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不可选择性。
由于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一般都是唯一的,因此对消费者来说,这些服务具有不可选择性。要么接受经营者确定的交易条件,要么就不与其发生交易关系。
由自然垄断产品的定义可知,自然垄断产品的边界取决于对自然垄断业务的界定。由于对“自然垄断”性质认识的不同,人们对自然垄断业务静态边界的界定存在较大争议。以电力产品为例,有学者认为,电力输送(包括电力配送与分销业务)是自然垄断性业务,而电力生产(发电)则是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因此主张把这两大类业务活动进行分割,电力输送业务由单个公共企业或被规制的私人企业承担,电力生产业务则由多家私人企业竞争性经营。而另一些学者对电力分销是否是自然垄断业务提出了质疑,他们通过对美国电力企业的实证研究,发现在20多个城市中有两个电力公司建立自己的分销网络,竞争性地提供电力分销服务,其结果是提高了生产和分配效率。因此,他们认为电力分销并不一定是自然垄断性业务。对自然垄断业务范围的争论同样也存在于电信、煤气、自来水和铁路运输等其它自然垄断产品中。但从大量文献资料来看,至少到目前为止,多数学者认为,这些产品的输送网络业务属于自然垄断性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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