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 卖 业 务 章 程
第二条本公司诚请参加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务必仔细阅读并遵守本章程,并对自己按照本章程参与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解释。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可提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四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标的时,应当向本公司书面说明拍卖标的的真实情况,并出示对该标的合法的所有权或可以处分该标的的证明,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五条委托人拍卖国有资产,应在拍卖前将拍卖标的物依法进行评估,以确定保留价。
第六条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依法可以处分权,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
第七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物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
第八条对某些需要办理附随移交手续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在拍卖成交后按照约定,将委托拍卖标的及相关文件、资料移交给买受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证照过户手续。
第九条对因拍卖标的引起的诉讼,如果拍卖标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明对其所有权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要求,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如果委托人违反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和费用支出,均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章关于竞买人的规定
第十一条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参加拍卖活动所要求的条件。
第十二条竞买人在参与拍卖活动前应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成为正式竞买人。竞买人有权向本公司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情况。
第十三条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表,领取竞投号牌参加竞买。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十四条竞买人可以亲自出席拍卖会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拍卖会参加竞买。
第十五条竞买代理人应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表明自己身份并得到本公司的书面认可。
第四章拍卖标的的展示及鉴定
第十六条拍卖标的资料是对拍卖标的的一般性介绍。所载拍卖标的的型号、材质、性能、归属、保存情况和估计售价等仅作为参考性说明。
第十七条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印刷资料、新闻载体、图片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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