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拍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称为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和内容因素。
(一)主体要素。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极其广泛,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作为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或称参与拍卖的行为能力。主体的类型不同,法律对其行为能力的要求也不同。如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对其行为能力的要求就不同,主体在拍卖关系中扮演的角色不同,法律对其行为能力的要求也有异,如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各自有其资格标准。拍卖行为能力也可以用一定的权能来衡量,如是否拥有处分权、经营权、管理权等。
与拍卖法律关系主体相近的一个概念是拍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对当事人的界定是指与某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人,他们不仅参与某一法律关系,而且通过他们的行为直接创设、变更、消灭某一法律关系。从其在拍卖中扮演的角色分类,拍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分为三方,即买卖的双方加上中介人,习惯上成为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竞买人)。
拍卖人。拍卖人是拍卖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其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委托人、代理人,其行为由被代理人负责。但拍卖人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既受制于委托拍卖合同,又受制于拍卖规则。
拍卖人的资格是拍卖法规的主要内容:
1、有一定的注册资金;
2、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3、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完备的规范、制度;
5、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专业人员;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拍卖法》还规定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企业,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这主要是考虑到涉及文物的拍卖活动必须受到文物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而且从事此项业务的公司的规模和数量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且数量不宜过多。因此,这一规定有利于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同时也有利于文物及文化艺术品拍卖活动的有序发展。
委托人。委托人是真正的卖主。他可以是拍卖物的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也可以是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的代理人。
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
委托人必须拥有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竞买人或买受人。竞买人或买受人是拍卖关系中的买主,竞买人是不确定的买主,买受人是确定的买主,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和买受人是最活跃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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