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市长:姚辉
二00O年一月二十六日
铁岭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物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使公物处理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实现公物的市场价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拍卖企业进行的公物拍卖活动。
?第三条公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铁岭市贸易局是本市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物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财政局、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安局、监察局、土地局等部门,应当按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市贸易局对公物拍卖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六条按国家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公物,只能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处理,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处理。
?第七条应当委托拍卖的公物是指下列物品:
?(一)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
?(二)铁路、公路、邮政、公安等部门获得的确认无主的物品;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按规定需处理或需要变卖的公物;
?(四)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第八条本市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拍卖方式依法出让和转让。
?第九条对按国家规定应当委托拍卖以外的公物,为实现其市场价值,可通过拍卖方式在市场上竞价公开处理。
?第十条土地所有权、枪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毒品、淫秽物品、黄金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标的拍卖。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对拍卖公物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铁岭市拍卖行负责全市公物处理的公开拍卖业务。通过拍卖处理的公物,必须到市政府指定的拍卖行委托拍卖。拍卖企业只能由市本级设立,县(市)、区不得设立拍卖企业。
?第十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市贸易局审核同意上报省拍卖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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