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于2009年1月19日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管理,促进拍卖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和《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需经拍卖处理的各类公物,必须由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
第三条公物拍卖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拍卖活动。
第四条市商务局是全市拍卖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物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国土局、房产局、财政局和国资委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管理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公物拍卖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各类公物是指: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
(二)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铁路、公路、邮政、公安等部门获得的确认无主的物品;
(四)金融机构依法需要变价处理的信贷抵押、质押物品;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拍卖的动产和不动产;
(六)企业依法破产或因企业改制需要拍卖的国有资产;
(七)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需处理的变价物品;
(八)其他需要变价出售或出让的公物。
第六条拍卖公物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拍卖公物的佣金实行单向收取,拍卖人向买受人单向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
第八条申请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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