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行政机关其他国有资产(除文物外)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拍卖的国有资产。
一、公物拍卖企业指定机关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商务厅为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机关。
二、适用范围
(一)可以被指定为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必须是在自治区内注册的拍卖企业。被指定为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可以组织自治区的公物拍卖经营活动。
(二)各地、市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指定本地市公物拍卖企业。地、市无注册拍卖企业的,可委托被指定的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公物拍卖经营活动。
三、公物拍卖企业指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一)指定的基本原则
1、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成立,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并开展拍卖经营的拍卖企业;
2、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规范运作;
3、企业的注册拍卖师,必须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操作,以授权年为基准的前三年无违法经营活动,无被警告、限期整改、停止拍卖活动等记录;
4、按期参加有关部门的年审、年检,并年审、年检合格;
5、按时上报拍卖统计表、会计报表,建立了完整的拍卖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标准:
1、开业必须满三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含三年);
2、正常开展拍卖经营业务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连续赢利的。
3、必须有2名以上(含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拍卖师,持证上岗率为100%;
4、拍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为100%;
5、必须取得自治区商务部门的综合评定;
6、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及时足额缴纳税金;
(三)地、市公物拍卖企业资格标准:
1、开业必须满三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含三年);
2、正常开展拍卖经营业务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连续赢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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