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1范围
本规程确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主要程序与基本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文物艺术品经营性拍卖活动。
2术语和定义
SW*****中确立的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拍卖
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2拍卖当事人
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2.3拍卖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2.4委托人
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5竞买人
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6拍卖标的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7买受人
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2.8拍卖图录
拍卖人于拍卖日前制作、对拍卖标的进行介绍的图片或文字资料。
2.9拍卖规则
在拍卖活动中各方参与者应当共同遵守的相关规定。
2.10委托拍卖合同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确立委托拍卖关系的协议。
2.11预展
拍卖人依法对拍卖标的进行的公开展示活动。
2.12委托竞投
拍卖人应竞买人的请求,在拍卖现场为其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
2.13成交确认书
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的对拍卖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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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原则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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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拍卖标的征集
4.1征集方式
拍卖标的征集指拍卖人寻找和选择拍卖资源的活动,一般包括常年征集和定向征集两种方式。
4.2征集要求
文物拍卖标的征集应遵守国家有关文物拍卖标的范围的规定,并与本企业的文物拍卖资质相符。
拍卖人在征集前可通过适当的媒介对其征集活动进行宣传,主要宣传内容包括:征集时间、征集地点、征集范围以及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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