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拍卖后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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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平顶山市民王先生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成功拍得一处别墅。在交付200多万元的购房款后,却被组织拍卖的宝丰县法院告知,当初资产评估有误,拍卖无效。更让他感到离奇的是,在起拍价上涨80多万元后,该栋别墅再次进行拍卖。对此,宝丰县法院相关人士表示,王先生可以起诉评估公司和宝丰县法院,进行维权。
由于司法拍卖时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所以,司法拍卖时比商业拍卖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和程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这一规定非常明确: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并非是在拍卖结束后10日内提出异议。而且并非所有提出异议都需要重新评估,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即: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可是拍卖结束后,被执行人韩某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仍以这条规定为由进行反悔,让人难以信服。目前来看,整个拍卖在法律效力上并无瑕疵,法院基于维护被执行人利益而反悔事实上构成了违约。
不得不说的是,宝丰县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绝不是第一次进行评估,应该有着丰富的经验,可是两次评估的建筑面积从272.33平方米变成了407平方米,估价也从215万元变成了300万元,不能不让人称奇。别说是评估公司专业人员,就是让小学生去量建筑面积也不太可能会错130多平方米呀!尤其是宝丰县法院已知道第一次评估失误的情况,竟然还让同一评估公司作评估,已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希望这一事件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别让人们对法院失去信任。
【律师解析】
进行拍卖后可以反悔吗?
可以反悔,但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拍卖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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