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标的如何委托
1、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2、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3、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4、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的物品
(一)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标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
(三)公安、海关、工商等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以及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以及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
(五)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六)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构件;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标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须由3名以上审核人员共同完成,其中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名。审核意见由参加审核人员共同签署。审核过程中,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要求拍卖企业补充标的合法来源证明及相关材料。两家以上拍卖企业联合举办文物拍卖活动的,审核决定主送前列申请企业,同时抄送其他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拍卖标的,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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