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拍卖中拍卖方式的选择
拍卖方式可以分为无估价拍卖和估价拍卖,有估价拍卖分为增价拍卖和减价拍卖。无估价拍卖是拍卖人不设定起拍价,由竞买人自由报价,最终由价高者取得拍卖物。与无估价拍卖相对应的是估价拍卖,即在拍卖前将拍卖的标的物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起拍价,然后在拍卖时公布起拍价,竞买人根据起拍价在拍卖时相互竞争,最后由出价最高者取得拍卖物。目前,产权交易中常采用的方法是估价拍卖。
资产拍卖中资产的权属问题
调查委托拍卖产权的权属是产权交易前期准备工作的基本点,对一个连产权权属都不明确的资产,很难想象如何进行成功的产权拍卖。
委托方对委托资产权属问题一般是清楚的,但有些资产因其本身权属错综复杂,很难一时搞清,特别是在房地产方面更为明显,这些资产在过户时,往往牵涉到土地的性质是划拨土地,还是出让土地,如是以优惠价出让的土地,在产权拍卖后是否要补足优惠出让部分的金额;房产证和土地证是否齐全;房产契税、房产交易手续费、土地出让金等如何交纳和是否交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抵押期是否到期,是否存在重复抵押以及是否被法院查封等等问题。在产权拍卖前,必须事前全部搞清它们之间各种关系,这些问题都关系到资产是否可以拍卖和以多少价格拍卖。同时,协助委托方搞清产权的权属,提出合理的拍卖保留价,提高交易成功率,也是体现一家产权交易企业业务水平的地方。
资产拍卖中产权交易机构的拍卖资质问题
根据1997年1月1日实施的《拍卖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不具有拍卖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拍卖业务,为了开展产权拍卖业务,产权交易机构应首先取得相应的拍卖资质或者设立专门拍卖企业。对于设立拍卖企业有以下两方面的要求:
1、拍卖企业设立区域性要求。《拍卖法》第十一条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直辖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这里表明只有地级市以上的城市才许可设立拍卖企业,从事产权拍卖业务,原县级城市设立的拍卖企业属于清理整顿范围。
2、拍卖企业的行为能力和业务水平。《拍卖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6)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拍卖法》第十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以上条款规定了拍卖企业设立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拍卖企业不能从事产权拍卖业务。同时表明,拍卖企业也要具备有因工作失误或其它原因造成对委托人、竞买人损害时,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赔偿能力。而拍卖师是经国家有关部门考核确认的专业人员,它代表了整个拍卖企业的业务水平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无估价拍卖是拍卖人不设定起拍价,由竞买人自由报价,最终由价高者取得拍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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