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价拍卖中有效成交之我见
一、拍卖是一种相互报价的行为,并不是竞争的必然结果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起源于公元前500多年。就买卖关系来说,参加拍卖的人根据自己对拍品的估价及自身的购买能力,在拍卖现场悠闲自得地进行讨价还价,只是这种讨价还价有各种方式,可以通过增价的方式也可以通过降价的方式。而且这种讨价还价的方式不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展开,而是在意向购买人之间进行,最后由拍卖人根据现场所报的价位予以确认。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诉说的英文词条bidding。Bidding是bid的现在分词,而bid的与拍卖相关的释义是:出(报、喊)价(引自英汉技术词典),毫无竞争的含义,最多是根据拍卖规则你报你的价,我也报我的价,相互报价的意思。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对该词的英文释义是:tooffertopayaparticularpriceforsth,especiallyatanAUCTION,丝毫没有非得一对一的竞争之义,也决无非得要在第二轮报价的前提下才能成交。拍卖法也未对此作出硬性规定。既然并不是非得有二位竞买人参与报价才是一种有效成交,所以硬性规定非得有二位竞买人到场的情况下才能举行拍卖会,这是对竞买人的不公,无理剥夺了他对该拍品的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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