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效拍卖?
一、无益拍卖。所谓无益拍卖,是指因拍卖造成公民个人或社会利益损害的行为。例如,任意拍卖的出卖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其家庭生活必需品,致使其家人生活发生困难。又如拍卖国营小企业,但对原企业职工未作妥善安排,致使职工生活无着落,影响社会稳定,这也属于无益拍卖的范畴。无益拍卖的认定,一般以法律规定为准,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按照司法惯例确认。
二、违法拍卖。违法拍卖作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其特征是明显或不明显地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拍卖中拍卖人为自己竞买或指使他人为自己竞买,竞买入互相串通压低或抬高出价,拍卖人代他人竞买等,这类行为违反法律和拍卖规则,不论其是否促使拍卖成交,依法都应属无效。在强制拍卖中,拍卖物未经查封或查封无效即予拍卖的,其行为也应无效。此外,拍卖物品为违禁物、出卖人对拍卖物无所有或处置权的拍卖,以及拍卖程序违法,经利害关系人提出拍卖人仍不纠正的拍卖,也会导致无效。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拍卖。任意拍卖中出卖人的意思表示是决定拍卖能否实施及完成的关键。故在其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时,拍卖人应根据出卖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进行。出卖人的意思表示一般在委托协议中确定,因此,拍卖人一旦接受出卖人的委托为之拍卖,即应受委托协议的约束,根据协议实施拍卖活动,遇有特殊情形不能依据协议拍卖时,应征得出卖人的同意方可对拍卖的有关内容进行更改,否则即会违背出卖人的真实意愿,依此进行的拍卖既违法,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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