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公物拍卖的概念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拍卖法第九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确立的拍卖称为公物拍卖.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