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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的资格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拍卖人的资格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二、拍卖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拍卖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

3、有权要求竞买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以确定其竞买资格。

4、有权指定拍卖师。

5、依法主持拍卖活动,不受他人干涉。

(二)拍卖人的义务

1、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2、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3、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有保管义务。

4、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5、拍卖成交后,应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6、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7、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8、不得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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