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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分支机构怎么申请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资产评估机构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2、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4、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5、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6、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7、经分支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证明;

8、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9、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二、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条件合格的机构作出设立批复

(一)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省级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资产评估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二)省级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决定的,向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批准文件。

(五)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资产评估机构,说明理由,并告知资产评估机构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资产评估机构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机构持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办理完成分支机构工商注册登记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入会手续后,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在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等。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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