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入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一、概念解释
出口退税从狭义上讲,是指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已经缴纳的间接税予以退还的政府行为;从广义上讲,即除狭义上包括的内容外,还包括通过免税或抵税等诸多形式使出口货物所含间接税趋于零的政府行为。
二、应用实务
出口退税的基本程序如下图所示
(1)出口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在征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之后,应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①出口企业在获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应持国家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证件到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具体流程为:填写出口退税登记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提交出口专职或兼职办税员的有关资料,经由主管退税机关考核,发给“办税员证”。
②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的内容如有变更,或出口企业发生改组、分立、合并、撤销等情况,应于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巴黎变更或注销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出口企业如更换办税员,亦应办理变更手续。
(2)出口退税申报
由于出口企业的情况不同,出口退税申报的要求也有所差别。一般规定是,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并提供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外汇结汇水单、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外销发票、其他有关账册等到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抵扣和退税手续。其他出口企业按粗口退税的基本程序办理。
(3)出口退税审核
出口退税的审批权原则上集中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由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参与出口退税的具体审核工作。在上述有审批权的国家税务局中,设立有进出口受税管理处(分局),直接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出口退税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出口货物销售账簿和应交税费账簿;
②进项税额原始单据;
③出口报关原始单据。
(4)税款退付与退税清算
①税款退付。税款退付是在出口退税申报和审批之后,银行依据“收入退还书”将出口退税款从国库退付到出口企业的开户银行账户的行为。出口货物在办理退税手续后,如果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的情况,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与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交已退(免)的税款。
②退税清算。出口企业应在本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进行上一年度出口退税的清算,按规定期限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清算表”及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面清查。主管退税机关在出口企业清算结束后两个月内,对企业上报清算资料进行清算核查,并向出口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说明以下问题:
a出口企业的性质和清算范围,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量及销售额,清算后出口企业应退税款、已退税款;
b清算中发现的问题,多退、少退、错退的金额;
c清算处理结果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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