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1日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8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妨碍公平竞争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关联法规: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本行业自律性规范,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纵容、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检举、揭发和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第七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前款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为相关消费者所共识,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知名度的商品。第八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以及字号或者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或者包装上采用下列手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准产证标志、入网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使用被取消的质量标志;(二)伪造或者冒用专利标志,伪造或者冒用卫生、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防伪标志、条码或者监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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