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业务购买方的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
一、购入新商品成本的确定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为企业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相应的,购买方应该以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来确定购入商品的成本。即以新商品的公平市价和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其他归属于商品成本的相关费用来确定新商品的成本。
二、抵价旧商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处理旧固定资产属于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同定资产,会计上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处理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以前购人的,按转让价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以后购入的,一般纳税人按转让价17%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增值税。
三、案例分析
1.一般纳税人的处理
例:2009年11月5日,**公司以旧换新从**公司购置一台固定资产。旧固定资产是2005年购入的,原值为38000元,已提折旧34000元。新固定资产不含税售价为44000元,**公司按售价44000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旧固定资产折价2000元,另以银行存款支付49480元,取得**公司的新固定资产。购销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此次业务中没有发生其他相关费用。
一方面,**公司购置的新固定资产的价值应按44000元确认固定资产原值;另一方面,处理的旧固定资产属于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以前购入的,所以应按转让价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1)旧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4000.00
累计折旧34000.00
贷:固定资产——旧固定资产38000.00
(2)旧固定资产折价
借: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折价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3)旧固定资产相关税费
旧固定资产折价视同销售额=折价÷(1+4%)=2000÷(1+4%)≈1923.08(元)
增值税=销售额×4%×0.5=1923.08×4%×0.5≈38.46(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38.4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8.46
(4)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2038.46
贷:固定资产清理2038.46
(5)购进新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新固定资产4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480.00
贷:银行存款49480.00
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折价2000.00
2.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
假定上例中**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处置旧固定资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和一般纳税人相同,只是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只涉及到二级明细科目,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但购进新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新固定资产的成本包含增值税额。会计处理应为:
借:固定资产——新固定资产51480.00
贷:银行存款49480.00
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折价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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