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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用原公司特有技术服务新公司是否属于侵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沿用原公司特有技术服务新公司侵权吗?

律师解答:

某些员工在辞职时盗取了公司正开发的项目技术,为新公司服务,对原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的行为侵害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罪,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跳槽的工作人员盗取原企业的技术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后一家企业在明知从原公司离职人员的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又利用该盗取的技术生产也构成了侵害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罪。

TAG标签: 行为 竞争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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