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协议是什么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什么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特征
首先,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即这些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只是存在交易关系。更确切地说,纵向垄断协议中的垄断,是上游经营者对下游经营者经营自由的限制。
其次,纵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一般通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要求交易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来实现。成纵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之间则具有一定的限制关系,不存在共同的目的。
再次,纵向垄断协议一般体现为明示的方式,并多附随于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合同中。
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即卖方和买方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作出两项禁止性规定,一是固定转售价格,二是限定最低转售价格,这些限制严重损害销售商的定价权,而且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考虑到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又规定了兜底条款,其他类型的纵向协议,如独家销售、独家购买、限制地域等。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对于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应承担何种责任,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也做出了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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