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关系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利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的是工商业经营者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保护公平竞争,其直接受益人是经营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的,是利益受到侵害的经营者,即工业家、生产者或商人。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也可以由企业联合会、社团、代表受损害的工商业者提起诉讼。消费者的利益主要是通过消费者利益保护法实现的。根据各国的消费者利益保护法,提起诉讼的是受害人及其家属。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间接的。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针对着19世纪出现的托拉斯和垄断集团制订的。由于托拉斯和垄断集团的兼并、共谋行为以及利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排挤、倾轧小工商业者,导致限制贸易和消灭竞争,因此制订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护自由竞争。而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的是市场经营者的伪造、假冒、欺骗等不诚实的行为,其最终的目标是在自由竞争的基础上实现公平竞争。从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概念来看,反垄断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出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涉及反垄断内容。
3.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法
工商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它既存在于关于专利、商标、版权的许可贸易中,也存在于一般的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以及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两个方面影响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当事人行使知识产权权利时,必须服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的总原则,即专利权、商标权的申请、注册,不得是为了达到限制竞争、消灭竞争或垄断的目的。因为滥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也可以成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因此,商标法、专利法都是强制许可的规定以防止当事人只注册不使用以达到垄断的目的。
(2)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都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防止在知识产权领域发生的侵权行为。但是市场上层出不穷、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靠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此外,还有一些不在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的。如交易秘密、商业信誉、声誉等等。这些权利所有人的正当权益如何得到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为这些超出知识产权法范围的权益制订出保护措施。凡是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行为很可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侵犯了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是相辅相成的。
4.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倾销法
为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产品,违反商业的诚实信用,其后果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这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任何个人、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可依法给予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刑事制裁。然而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各国及倾销法的规定,惩罚措施针对的是外国的进口商品的低价销售,而且仅仅低价销售还不足以提起反倾销诉讼,还需要对有关的国内企业或行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存在严重损害的威胁。倾销行为损害的是本国企业、行业或国家利益,而消费者却可能从这种低价销售中成为受益者。因此提起的倾销诉讼的是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的企业或行业。在执行及倾销法的过程中,各国都规定了严格的调查和审查、处理程序,其后果通常是征收与倾销幅度相适应的补偿性关税,对产品的销售不受影响,对进出口商来说,在交纳了补偿性关税后,不承担任何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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