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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称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6)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本地产品的流出或外地产品的流入;

(7)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8)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是一个传统的表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正确理解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这一规定,只要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是经营者。对经营者的理解,不能限于领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也不理解为单位内部的业务人员。只要是从事商品(包括服务)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单位的性质如何,不论是长期从事商品交易还是一次性从事商品交易,也不论是否领有营业执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都是经营者。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有很多,《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时由于受到种种局限,并未将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纳入该法规范,该法只规定了11条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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