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急送”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之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使用涉案“哪吒”图形和“迪邦宅急送”字样,注册与“宅急送”相关中文域名和通用网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指控被告在网站上使用与原告网站基本相同的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证据不足;原告主张被告**公司应与被告**宅急送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驳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既包括注册商标、网站标识的使用问题,同时也涉及到网页著作权争议等问题,特别是有关通用网址问题的争议使得本案在当时属于新类型案件。通用网址是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进行注册管理的,该中心负责运行和管理相应的通用网址系统,维护中央数据库。而通用网址注册用户,一经注册即相当于在全国的主要搜索引擎中进行了登记,并且可以使访问者借助这些网站提供的通用网址直达功能直接访问用户网站。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订的于2001年8月4日开始施行《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通用网址争议的处理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即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在本案中,**宅急送公司注册的通用网址“宅急送”虽系**宅急送公司的商号,但其亦为**宅急送公司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且“宅急送”本身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快递行业的服务特点,成为了该行业的通用名称,而非特有的名称,同时**宅急送公司在原告企业名称变更前亦曾使用“宅急送”字样,因此**宅急送公司注册使用涉案通用网址具有正当理由,并不具有恶意,其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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