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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亮甲”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同年2月2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审查批准**公司开发研制的“亮甲”产品以黑药管械(准)字2001第2640003号医疗器械注册,并向**公司下发了《医疗器械注册证》。2001年3月,“亮甲”产品开始投放市场,截止到2003年2月,**公司投入全国17个省市广告费累计达14408997.25元。“亮甲”产品在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浙江等23个省、市、自治区的药品市场销售,并建立了2万余家销售点。2002年5月8日,中国质量认证标准协会和人民日报社市场报下发中质标联字[2002]第018号《关于开展医药行业: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质量信得过好产品公告宣传活动的通知》的文件。同年10月30日,中国质量认证标准协会为**公司颁发了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质量信得过的好产品(知名产品亮甲)证书。

2003年1月14日,人民日报市场与法专栏刊登了国家检测质量信得过产品优秀企业集中展示的企业名单,在所展示的49家企业中,**公司和其生产的“亮甲”产品列入该优秀企业集中展示的排行榜中。2002年9月,**公司董事长郎*君研究的“亮甲”项目荣获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2002年8月26日,河南省卫生厅批准了南阳市**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公司)。申请的济生堂牌“亮甲”擦剂并下发了保健品备案凭证。同年9月8日,南阳**公司生产“亮甲”产品。2002年9月29日,河南省卫生厅还批准了南阳**公司对济生堂牌“亮甲”擦剂制作健康相关产品广告。南阳**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范围有“亮甲”项目。**公司于2001年生产销售专治灰指(趾)甲“亮甲”,使用现有包装装璜。2002年9月,**公司发现南阳**公司,**保健品公司生产的“亮甲”产品,使用了与**公司同类产品相似的包装装璜,在全国各地销售。

**公司遂于2002年9月至2003年2月26日共在哈尔滨、武汉、衡阳、深圳、秦皇岛、福州、南宁、柳州、南京、山东、重庆、沈阳、抚顺、温州、贵阳、张家口、南阳、嘉兴、云南等地购买了928元的南阳**公司、**医疗保健品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保健品公司)生产销售的“亮甲”产品,销售部门亦出具了销售票据和发票27张,其中包括**滨市宏腾医药商店(以下简称**药店)和哈尔滨市南岗区爱心保健品经销处(以下简称爱心经销处)出具的销售票据和发票。2003年6月10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根据群众举报,对**公司生产、销售的“亮甲”商品被**公司等多家企业仿冒一事进行调查并下发文件。同年6月16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公司下发了《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受理通知书》。**公司认为南阳**公司、**保健品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药店、爱心经销处销售南阳**公司、**保健品公司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02年10月30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年12月14日,南阳**公司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公司颁发的黑药管械(准)字2001第2640003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2003年5月13日,南阳**公司以**公司“亮甲”产品侵犯其公平竞争权为由向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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