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构成要件
诋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一种。诋毁商誉行为应发生在市场竞争中,是经营者之间为争夺市场和顾客,排挤竞争对手采取的一种非法行为。如果个人为私事诽谤对方,侵权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行为人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人如果受经营者的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商誉,战胜竞争对手,因而是以竞争为目的,其主观上的故意是显而易见的。竞争行为的存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商誉诽谤行为成立的前提。
第三,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如通过广告、言论、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而对受到诋毁的经营者产生错误认识或怀疑心理,从而不愿或不再与之进行交易。如果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商誉诽谤行为。
第四,有诽谤对象,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虚伪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一般不会受到侵害。但是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各种直接或间接提及竞争者的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对象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对比广告的规定,但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内容真实的对比广告在我国是合法的。
第五,捏造、散布的虚伪事实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即降低社会对商誉主体的社会评价。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不得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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