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概述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
对于商业秘密的概念,每个国家组织都有各自的想法。美国的《布莱克法学词典》将商业秘密解释为:“包含了信息、模型、设计和配方,能够为企业或是个人带来带来经济效益。”或是“只有所有人和需要被透露的受雇人员知道的一种方法、工具或是计划。”商业秘密在我国主要是指“能够用在生产经营上的各种技术、配方、方法、设计或其他信息”。商业秘密的特征主要有两个:(1)秘密性。就是说不让大众知道,还处于不公开状态,没办法从公开的方法获取信息。(2)价值性。商业秘密拥有实用性,能够为所有人带来经济效益。这两个特性都致使国家有必要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一)促进技术研发
技术研发直接关系着社会的进步,但是技术研发不是朝夕就可以完成的,一项技术的研发可能会经历很长时间。而且,随着时间的延续,研究的费用也会逐步加剧。所以技术研发是一项高风险、高费用、长时间的活动。但是技术研发一旦成功回报就会很快,潜力无限,甚至有可能会改变世界的经济结构。所以我们购买的高科技产品都很贵,因为价格里面包含了材料、组装费和研发价值。研发属于长期收益,收益期也很长,成果对社会有重大意义。研发的进程关系着社会的发展速度,科技研发就是为了社会进步。
(二)保障社会利益
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为了实现最大的社会利益。商业秘密所有人不愿意公开秘密,这属于商业秘密的自身属性,这一特点是由自身决定的。商业秘密不是绝对的保密,这是受社会利益最大化所影响。在社会经济中,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很重要。但如果在特殊的情况中,为了公共利益而不得不将商业秘密公开时,必须先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然后再进行公开。主要因为,个人利益和公社会共利益相比,社会公共利益永远都会比私人利益重要得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个人利益无可厚非。
(三)有效的规范商业道德
在商业竞争中存在着一种看不见但时刻影响着市场秩序的因素,这就是商业道德。道德是人们长时间形成的一种价值理念,将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道德建设比法律建设还要困难,道德的最低底线就是法律,过线就是犯法。研究商业秘密就是肯定了商业秘密的价值,人们对商业秘密的看法也发生了改变。对商业秘密进行立法会影响人们的道德观念。道德因素影响着市场秩序,提高道德可以让市场更加稳定,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当今社会,竞争在逐步加剧,维护竞争秩序时道德因素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提高道德观可以减少不当竞争。
三、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保护
(一)尽快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
根据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对《商业秘密保护法》进行起草,虽说我国已经把送审稿完成,但还是存在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无形资产,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2)对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科学的界定。需要对商业秘密采用各种不同的表现方式,促使商业秘密更具有可操作性,而且足够灵活。(3)对各种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必须对侵犯商业秘密违约和侵权责任进行明确,违约责任必须停止一切违约活动,支付赔偿;对于侵权责任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归还商业秘密附属物,然后赔偿损失。
(二)有效的规范侵犯商业秘密的刑法
我国在《刑法》中对商业秘密罪进行了规范,构成要件就是给所有人带来重大损失,这是一个客观的标准,相关的法律应该对如何有效的衡量是否属于重大损失的标准进行制定。从事实上来讲,对所有人承受的损失在计算时必须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研发成本、使用、转让以及继续使用的价值、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窃取程度、商业秘密成熟度、秘密被侵犯的范围、所有人营业收入和商业秘密被侵权之间的关系、所有人为了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付出的代价等。
(三)对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进行完善
1.对诉讼参与人员的保密义务进行有效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人员、证人、翻译等具有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如果不能有效地对参与人员进行规定,可能会导致商业秘密的再次泄露,知识商业秘密所与人害怕再次泄露而不愿起诉,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就失去的意义。
2.有效地将商业秘密和人事程序有效的结合。所有人可以进行民事诉讼来维护权利,如果侵权人的侵权金额超过了法定的界限,就需要走刑事程序。主要原因有:确定侵权人犯罪的是法定金额,但确定侵权金额很困难,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对犯罪嫌疑人不公平,对于查明真相十分不利,但司法中经常采用该程序。一般对商业秘密进行鉴定都是所有人提出的,被害人委托专家鉴定,但结论因为公正性难以采信。我们可以让法官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商业秘密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标准。所以,所有人进行鉴定时只能在被侵权之前鉴定该秘密是否以被大众所知。
(四)对于外国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法律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条例中,应该增加专门针对于外国商业秘密的章节。当然制定专门的保护外国商业秘密的条例,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不能盲目的根据国外所给的压力进行制定,制定的原则就是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遵守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各国之间达成的双边协议等。
(五)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促进人才流动的法律进行完善
在实际生活中,必须有效的兼顾商业秘密保护和人才流动,不能因为保护商业秘密导致人才流动出现阻碍。应该在处理人才流动中存在问题上,对流通渠道进行疏通,让人才流动更加的合理。所以,国家的相关法律必须承认企业和员工之间订立的有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关合同;企业制定的和国家法律相互统一的管理制度,在员工跳槽之后,绝不可以使用原企业内部没有公布的具有经济效益的商业秘密,只能使用已经公布于世的技术方法,不然就给予严惩。
(六)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应该和国际接轨
从我国加入WTO后,我们就必须在制定法律法规时逐一处理好国内法律和国际条例之间的矛盾。就像我国法律中有规定的“技术秘密的引进保密义务合同绝不能规定的比合同的有效期限还要长”,但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有所规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都有权利阻止他人没有经过许可就披露、使用商业秘密,违背商业诚信”我们不难发现两者之间的差距。所以,对于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存在差异的地方,必须进行更正,为法律的运行创造更好的环境,更好的促进对外经济活动的交流活动。
(七)在网络环境下,增加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通过网络对商业秘密进行侵犯的犯罪行为有着很强的隐蔽性,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危害性,一旦商业秘密在网络上遭到泄密,商业秘密所有人承受的损失是很难估量的。随着当今社会的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在网络环境中也需要进行保护。有效的保护网络环境中的商业秘密主要有两种方法:(1)对网络信息进行立法保护;(2)利用合理有效的技术对侵权行为进行阻止。要想彻底的解决网络环境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必须尽快的对立法进行研究,更好地保证商业秘密保护可以和国际网络发展相互适应。有效的减少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的泄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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