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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商拒签合同有理由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明确指出,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更是明确指出,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不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还要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那么,中标商在哪些情况下又可以以正当理由拒签采购合同呢?

第一,合同条款超出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或采购人向中标商提出不合理的附加条件的。《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此,如果采购人拟签订的合同,其条款内容超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公布的招标文件范围,或超出中标商在其投标文件中作出的承诺,那么,中标商就可以拒绝签订中标合同。同样,《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对此,当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过程中,采购人再向中标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中标供应商也有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因投标文件中提出的要求和条件未得到采购人的认可,导致履约成本上升的。众所周知,投标文件是供应商参与投标时,对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要求进行的实质性响应和答复,是对采购人作出的最大程度的承诺,更是他们中标后履行中标义务的重要前提和条件。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中否决了供应商提出的合同方案和条件,评标结果该供应商又中标的,中标商可以认为,由于采购人否定了履行合同的方案和前提条件,导致履约成本上升,因而没有中标价值,中标商有理由拒签合同。

第三,采购项目属无预算采购或采购资金无保障的。政府采购须严格遵守《采购法》的规定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擅自采购,不得私自扩大采购规模或提高采购标准,否则,采购活动就属于违法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拒绝支付采购资金。因采购人对供应商隐瞒擅自扩大采购标准等实情,从而导致供应商参与违法采购活动的,一旦供应商在中标后发现实情,则可以以采购活动违法或采购资金无保障等为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因采购人从中协商谈判而导致特定供应商中标的。《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不得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否则,采购结果无效,相关的责任人员还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处分。对此,如果特定的供应商在具体的招投标活动中,由于受到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中协商、误导等原因,作出了补充承诺或让步而中标。如果该中标商事后发现自己虽中标,但正当权益受到很大损失时,其责任也应归咎于采购人在招标过程中的协商谈判的不法行为。对此,中标商有权利申请采购结果无效,并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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