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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价的特殊性是否决定了低价中标局限性的存在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建设产品不同于一般的流通商品

一般的流通商品大多是在具有有形产品后,根据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确定商品定价,这类商品无论是生产后交易,还是生产前交易都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有所保证,产品的质量标准明确,生产成本已经确定或比较容易估计。

而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了工程计价相对于一般流通商品具有以下特点:

(1)大额性。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都实体庞大,而且工程造价较高。大多项目投资额上千万元,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显著增强许多项目投资额高达千亿元以上。工程造价的大额性不仅对工程建设各方面都存在重大经济利益,同时也会对国家宏观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2)个别性。任何一项工程都有特定的用途、功能、规模。其工程内容和实物形态都具有个别性。同时,由于每项工程所处地区、地段、建设时间都不相同,使得工程造价的个别性更加突出。

(3)动态性。工程建设项目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决策、设计和建设期。在此期间内,会出现许多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如价格变动和设计变更等,这些变化对最终确定的工程实际造价会有较大影响。

(4)复杂性。众多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决定了工程计价的复杂性。这里既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工程量,也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等实物消耗量的计量的复杂性;还包括对消耗在工程实体的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和各种相关费用(如设备材料、运杂费、措施费、间接费、管理费、利润、各种税费等)计价的复杂性。它不仅使工程计价要求有科学的专业分工、复杂计算过程,而且需要计价人员掌握各类计价依据与价格信息,才能正确计价。

综上所述,工程计价的特殊性说明:确定投标价格、且保证不低于其成本是复杂的,投标人可能会因为各类原因使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而投标时建设项目仅是一个预期的产品,它不是一个积压产品,又有那个承包商从主观上想去“赔本”!即使想如此,我国的法律环境就允许吗?

2、工程中标价仅是一个预期的建设产品价格的一部分,在大多项目上中标价不等于工程结算价无论是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在大多项目上中标价不等于工程结算价。就总价合同而言,我们的总价合同大多是总价加变更合同,就是说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发生时,变化的项目一般是可调整的,即使是总价包干合同,也难免会发生工程索赔。而目前我们国有或国有投资占主体的建设项目中,我们要求的是工程量清单招标下的单价合同,众多项目是按工程量可调考虑的,显然我们的中标价并不等于工程结算价。

3、建设产品的使用期较长,从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理论来看,建设的低成本不等于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

建设单位建设一个建设项目是期望其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虽然投资成本的降低,一般情况下有利投资效益的发挥,但是,建设项目一般都有一个很长的使用期,从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理论来看,建设的低成本并不等于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低价中标如无法控制各环节的工程质量,往往会增加运营成本,从而导致即使是建设成本是最低的,但运营或维护成本的增加会使在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内成本并非最低。

以上三点说明,投标人在客观上有确定投标报价或对投标投价认识程度优先而产生错误的可能;在主观上有首先进行低价中标,然后再进行价款调整的心里。而招标人所选择的低价中标也并不一定是最终的工程造价最低,或者说即使工程造价最低也并非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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