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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采购合同后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怎么办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签订采购合同后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后,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保证金不退还、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要求赔偿吗

中标人弃标招标人可要求赔偿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而,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弃标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所以,此时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

同时,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1)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了,招标人想要中标人赔偿的,就要有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因中标人弃标造成了损失,其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否则是无法要求弃标的中标人赔偿的。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招标人没有相关损失的证据资料,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判决中标人赔偿或只适当赔偿部分费用。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后,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保证金不退还、赔偿损失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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