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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总承包招标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企业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余工程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依照本条例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未实行施*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按本条例规定另行组织招标。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施*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

关于施*总承包大标段招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原则上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但下列工程可单独组织招标:

(一)“三通一平”工程、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边坡处理、软基处理等地基与基础工程;

(二)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承接范围内的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智能化工程、装修工程;

(三)大型设备(含机电)安装工程;

(四)机场、医院、影剧院、体育馆、实验检验机构等项目中的特殊专业工程。施工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方式招标的,暂估部分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30%;不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方式招标的,暂估部分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0%。鼓励道路、桥梁、水务、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方式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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