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环节商业贿赂案件的成因是什么
1、招标人
(1)违规改变招标方式,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实践中,许多建设单位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形时有发生。
(2)招标中,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为了增加关系单位中标机会,使用各种各样的方法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影响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3)重要环节权力过于集中,贿随权集。业主单位负责人大多集大权于一身,对工程立项、招投标、监管、计量、验收等环节具有一言九鼎的作用。这种权力上的过分集中,必然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以致贿随权集。
2、投标人
(4)“串标、围标、陪标”市场潜规则盛行。①相互串标,合谋抬价。在投标中,投标人互相串通或与其它人串通,故意将投标报价大大抬高,从而抬高“所有报价的平均值”,使工程以高出标底较多的价格发包,中标者再将其非法获利部分分配给其他参与者。②邀请陪标,图谋中标。投标分组确定后,有的投标人为增加中标概率,不惜代价找到其他建筑企业进行陪标,在付给同组的其它投标人一定“补偿费”后,“揽包”各家投标文件,由其一家单位制作,或是陪标企业在开标前故意违反招标条件,要么被招标人淘汰,要么自动弃权,要么故意在评标中不得分或是被扣分,从而使请托的投标人顺利中标。③进行围标,轮番坐庄。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从而形成较为固定的利益集团。
(5)非法挂靠,出借资质。目前,建设工程市场尚不规范,市场主体鱼龙混杂,一些没有资质或资质低的企业以及个体建筑商,为了承揽工程,通过不正当手段疏通关系,挂靠信誉好、资质高的企业参与工程投标,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同时,一些资质高的企业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为了收取管理费,获得更多利润或分得一定的工程量,以分包、联营、项目经营等方式将资质借与他人。由此导致中标的大公司是有资质的、合格的,而真正施工的单位却是不合格的,工程质量难以有效保证。
3、监督管理部门
(6)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与他人相互串通、泄漏标底及有关信息。目前,我国现行的“定额计价,综合评估”的招投标机制过分强调了标底的作用,使许多工程在制定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等各个阶段都容易受到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难以有效防范,使相互串通、泄漏标底及有关信息的现象十分普遍。从主体上看,可能发生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管理部门、评标专家等多种参与主体之间;从阶段上看,也可能发生在自标书开始制作直至定标的任何一个招投标环节中。
(7)利用职务之便,出谋划策,帮助有关人员规避招投标和承接工程。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无论是对业主方,还是对工程建设方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角色,这些人也是被拉扰腐蚀的重点对象。而一旦被腐蚀,他们就想方设法帮助贿赂方规避招投标程序,并利用职务之便找业主“打招呼”、“写条子”,力图使贿赂方顺利中标。
4、中介机构
(8)中介机构易受利益驱动,行为屡屡失范。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中介机构主要有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受利益驱动他们往往迎合行贿人的意图,投机取巧钻法律空子。
5、评委
(9)评标活动受控,评委有失职责。主要表现在:一是评标授意。某些招标人代表在收受投标人的贿赂后,发表有利于投标人的意见而影响到其他评委,或者给该投标人评定高分,与其他投标人拉开差距,从而对评标活动进行暗中控制。二是一些评委被投标人攻关成功,不严格履行职责,附和其他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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