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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如何处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收受财物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评标资格,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有效期的起止点在何时

投标有效期的终止时间是从开标时间开始算起,按标书中约定的60天或90天为止。

投标有效期通常从开标的时间开始算起。也就是从投标截止期开始计算。投标有效期的终止时间通常是在招标文件里事先规定,由投标人在标书中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承诺的一个时间。常用的时间段有45天、60天、90天。因此投标有效期的终止时间是从开标时间开始算起,按标书中约定的60天或90天为止。

投标有效期的终止时间通常不是一个规定死的时间点,不同的项目招投标可能有不同的有效期终止时间。投标有效期是标书递交之后,为了维护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特约定一个时期,在此时期内标书不能由投标人随意收回。否则做出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收受财物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评标资格,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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