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含煤层气)、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除险加固、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城市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粮食、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设施项目;
(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计生、旅游等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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