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邀请招标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否则无效。
2.除特殊原因,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多的,不应当采用此办法。
3.两个适用情形不是同时适用的关系。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Copyright © 2020-2023 合肥互推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皖ICP备2022006053号-11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