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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后还能解除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国有投资、国际投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制定出“上限拦标价”,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采取“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有利于降低成本,预防资金流失,防止低于成本施工,保质按期完成任务。

法律咨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后还能解除吗

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主要内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合同签约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供货范围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供货范围内容不一致,中标单位坚持要求合同内容根据投标文件中的供货范围及内容签订合同,而招标人要求中标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及内容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中标单位拒签合同为由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吗?如不能,该如何处理,望律师能予以解答,谢谢!

律师回答:

若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内对供货范围及内容重申,坚持按照自己的要求主张,此时的中标通知书可视为一个新的要约,必须待投标人确认并作出承诺后合同才能成立。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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