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采购方式后是否接受在公开招标环节被判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法律咨询:
改变采购方式后是否接受在公开招标环节被判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律师回答:
在实际工作中,参加投标企业不足三家的,经审批改变采购方式的,可就两家或一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参加投标人超过3家情形),改变采购方式的,是否接受在公开招标环节被判为无效的投标文件?应该说,如果投标企业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则不能排斥投标人参与竞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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