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的注意事项
一、招标文件说明
1.招标文件的组成
1.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
(2)招标项目一览表
(3)投标方须知
(4)购销合同
(5)投标文件格式
2.招标文件的修改
2.1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招投标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投标文件的编写
3.投标文件编写要求
3.1投标方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内容有出入,投标方应在投标文件中以书面醒目方式明确,由评标小组进行评定。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4.投标文件组成
4.1投标文件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书、投标报价一览表、分项一览表(格式略);
(2)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公司简介);
(3)公司与制造商的代理协议和授权书;
(4)公司有关技术资料及在上海的主要用户名单;
(5)投标方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并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在封面填写"投标文件资料清单"。
4.2投标方按要求可对本招标文件"招标项目一览表"中所列的所有项目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项或几项投标,但不得将一项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4.3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投标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署;
(2)除投标方对错误之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
(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4.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投标方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用信封分别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然后一起放入招标文件袋中,再密封招标文件袋。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不允许在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的时间之前启封;
(3)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按4.1-4.2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由专人按招标文件注明的时间和地址送至招标方。
4.5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招标方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招标方。
4.6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方拒绝接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
5.投标保证金
5.1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5.2投标方应按规定向招标方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于投标截止之日前交至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农行陆家嘴支行杨高路所
帐号:0332255--28017002753
5.3投标保证金应以银行支票
或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不低于投标额度的2%或采用定额保证金方式。
5.4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5.5未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后予以退还(无息)。
5.6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方签订合同并履约后退还(无息)。
三、开标和评标
6.开标
6.1招标方按投标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6.2开标时,投标方须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有授权书)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7.评标委员会
7.1按《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与投标人有潜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比较,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8.评标原则和方法
8.1评标委员会切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
8.2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
8.3评标时应根据项目特点,对投标商品的价格、技术性能、交货期、付款条件、售后服务、资信及履约能力和其他优惠条件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中标方。
9.其它注意事项
9.1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小组独立进行评标工作,不受外界干预。
9.2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招标方有权向投标方质疑,请投标方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方有责任按照招标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
9.3在开标、投标及评标、决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9.4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四、商务谈判
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定合同之前,招标人对其它未尽事宜与有关投标单位进行谈判。
五、授予合同
10.定标原则
10.1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择优定标。
10.2合同将授予符合招标的要求,并且报价最合理,能提供最佳服务的投标者。
11.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11.1评标结束后,由招标方签发《中标通知书》。
11.2中标方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中心或使用单位签定合同。中标方未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签定合同,招标方不再退还投标保证金。
11.3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经济合同的依据。
12.中标服务费
12.1由采购中心直接组织招标的项目,暂免中标方应支付的中标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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