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法律对应招标项目范围的界定是什么
《建筑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下列工程建设”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下简称国有投资);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下简称国际投资)。
国有投资、国际投资项目必须招标是毫无疑义的。对于集体投资(股份制)和私有投资项目没有单独列出是否招标。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投资暂且称其为共有投资,共有投资不是国有投资。此外还有私有投资。我们认为共有投资和私有投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如果是自建自用,不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可以不招标。不招标就是既不公开招标,也不邀请招标,而是投资方直接选择合法的施工队伍,直接发包。
房产开发项目,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无论是国有投资或者是私有投资,都应该择优选择施工队伍,这样才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当前,房地产形势低迷,地方政府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提振市场,这些做法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时也要遵守招投标这一基本原则。放宽政策,可以减少招投标过程的法定操作时间,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国有投资和私有投资主体往往有这种想法:我出的钱,“活儿”我愿意给谁干就给谁干,甚至有的个别大城市房地产私有投资项目直接发包。“项目是我出的钱,我就得说了算”,殊不知这是错误的。“钱”是私有的,存在银行里永远在个人名下;拿出来投资,干的“事”却是大家的,是社会的;这个“事”也是大家来干的;既然私有投资项目具有社会属性,除了经济效益外还有社会效益,那么就应该用制度来规范投资者的个人行为,同时也规范参建者各方的行为,来保证社会效益的安全实现。应该承认私有投资的业主有着更大的自主权,真正想把“事”干好的人,不会反对工程承、发包的招投标交易制度。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