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招标代理机构退还部分服务费的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从逻辑上对该条的理解是: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招标投标方法,即适用本法(当然,《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的例外应不包括在内)。
法律咨询:项目中标金额486万元,可在签订合同时,业主说标的内容有变化,更改之后所签合同价为主357万元,并且还要求招标代理机构退还多收的代理服务费。请问这样合理吗?招标机构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不合理。招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时执行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价款变化属于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订立合同的违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或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相关法律知识: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条件,并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的关系。目前,在招标代理机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满足水利工程项目招标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数量非常少,不能满足要求;
二是现有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多数既从事着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工作又从事着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因此,必须立即着手将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从现有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中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加以扶持,使其满足《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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