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招标两次招标失败怎么办
服务招标两次招标失败怎么办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据此可以按照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据此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实际中比较常见的一点。那么在进行两次招标失败之后,我们就要根据本文介绍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对于服务招标来说就要了解清楚。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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