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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形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的属于化整为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2、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3、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因违法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 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的属于化整为零。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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