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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如何申购与赎回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基金份额如何申购与赎回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登记的办理机构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

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另作规定。因此,本章所说的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专指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基金份额申购,是指投资人按照基金份额申购价格,申请购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赎回,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是其重要职责之一。同时,基金管理人作为专业理财机构,应当将其工作重点放在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上,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专家理财优势。此外,虽然本法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本、营业设施和人员有严格的要求,但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事务需要大量的人才、机构,需要强大的销售网络和结算系统。为了使基金管理人专注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业务,扩大基金份额的发售量,方便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除自行办理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外,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利用其业务网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的,应当与该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认定。申请开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没有专门管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部门;有足够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有便利、有效的商业网络;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份额的登记,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因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情形,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数额变更的登记,以及因基金分红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变更的登记事宜。为了使基金管理人专注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业务,扩大基金份额的发售数量,方便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事宜,基金管理人除自行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外,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利用其业务网络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事宜的,应当与该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认定。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事宜的时间,以工作日计,称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日。所谓工作日,指的是基金管理人正常办理业务的工作日,通常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每一天。因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因此,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为工作日。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日及申购、赎回日的具体工作时间都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释义」本条是对发生基金管理人不能按时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时支付赎回款项,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

二、延期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特殊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延期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特殊情形包括: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并不是说只要出现了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就可以不履行按时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义务,而只有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不能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是因不可抗力所导致时,才能延期支付。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临时停市,指的是证券交易所内所有的上市证券都停止交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当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市时,投资于该证券交易场所的证券的价格无法计算,从而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也就不能按时以该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基金份额赎回款项,因此可以延期支付。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这里所说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主要是指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大额赎回的情形。

三、发生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的备案发生本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交易所临时停市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会因此受到重大影响,整个证券市场也可能因此产生波动。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便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掌握基金份额大额赎回的情况,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行按时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义务,应当要求基金管理人及时将发生延期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情形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发生不可抗力或者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的情形,致使不能按时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后续基金份额赎回日予以支付。发生大额赎回的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条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价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开放式基金保持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要求的规定。

一、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份额赎回款项通常以现金支付,而政府债券具有信誉好、流动性强的特点,可以及时变现为现金。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足额获得赎回款项,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式基金必须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二、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本条虽然要求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是未对其具体比例作规定。这主要是考虑金融市场,包括证券市场在操作层面,技术性较强,变化较快,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基金运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较为适宜。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对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提出在运作过程中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要求。其中,其投资于政府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和证券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比例。

第五十五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的规定。

一、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当先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等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额。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基金申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为了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资产估值。开放式基金通常应当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的对象是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估值的具体方法主要包括: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分两种情况:本上市流通的属于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计算;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3.未上市国债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额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计算;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按配股价计算。

5.未上市的其它证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6.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7.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方法。可以从基金资产总值中减去的负债和费用主要包括:应付赎回款、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佣金、应付利息、应付收益、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

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所谓申购、赎回日,指的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或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赎回其所持基金份额的当天。这里所说的费用,指的是基金份额申购费、赎回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费等于基金份额净值乘以申购、赎回费率。从目前的实际操作来看,基金管理人对大额申购和持有时间较长的基金份额赎回,通常有一定的申购、赎回费的优惠,申购费率随申购量的增加而减少,赎回费率随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减少。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计算方法和程序,计算、复核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日常由基金管理人进行计算,基金管理人计算完成后,将计算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复核,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1.应当立即纠正。即对会计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以及其他基金信息资料中错误的基金份额净值改为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时,应当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代办机构,按照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相互核对,检查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查找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的环节和原因,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调整人员、完善会计制度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程序、加强检查和监督等措施,避免以后再出现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的情况。

3.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其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公告和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复查后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造成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原因、采取的防止今后出现计算错误的措施等。

二、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赔偿责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直接导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错误,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多付价款,在基金份额赎回时少得价款,对此基金价额持有人有权获得赔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而基金托管人负责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是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造成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到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中一人赔偿其损失。通常情况下,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是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过失造成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偿也只限于申购、赎回的价款和利息等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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