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预计利润是否可以抵减亏损
我是一家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公司企业所得税采用按照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方式预缴。公司2009年度一季度的会计利润为-138万元;应弥补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为40万元;2009一季度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为1800万元,按照10%的计税毛利率,预计利润为180万元。那么我公司2009年一季度应当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
企业所得税理论上以年度所得为计税依据,但为了达到企业所得税款均衡入库的目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对预收销货款取得的收入,不论是会计制度,还是企业所得税法,均不确认收入的实现,相应地也不确认其所得。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未完工开发产品实行预售方式,其额度很大,如果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就很容易出现税收收入的大起大落。所以同样为了企业所得税均衡入库的目的,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以此确认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对于以前年度的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的规定,企业可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由此可见,你公司2009年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
180-138-40=2(万元)
由此计算一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1.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预缴企业所得税:20000×20%=4000(元);
2.如果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预缴企业所得税:20000×2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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