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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金可分配净收益披露亟待规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首先,计算公式的不统一以及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和错漏是当前最为突出的问题。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基金可分配净收益"进行明确定义:在《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没有提及该指标;在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附件二《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虽对"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作出了披露要求,但也没有给出确切的计算方法;明确提出"基金可分配净收益"计算公式的,是2001年7月30日第十五次基金业联席会议。根据此次会议纪要,该指标被定义为:基金可分配净收益=未分配净收益--证券投资估值减值。

当时,作出这一定义的背景是《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尚未颁布,已有的基金也均为封闭式基金。随着《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颁布实施和开放式基金的诞生,原有的指标已不能适用于存在申购和赎回的开放式基金,而要相应地调整为:基金可分配净收益=未分配净收益--未实现利得损失;或者进一步细分为:基金可分配净收益=基金本期净收益+期初未分配收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申购赎回损益平准金-本期基金已分配收益-未实现利得损失。

然而,有些基金给出的公式却并不与之相同,如大成价值增长在2003年中报里给出的公式仍然是:基金可分配净收益=未分配净收益-证券投资估值减值;**行业成长则在其公式里遗漏了申购赎回损益平准金科目。有趣的是,根据这两家公司给出的计算结果来看,实际采用的公式却又是:基金可分配净收益=未分配净收益--未实现利得损失。

上述两只基金虽然公式有误,但结果正确,问题倒也不大,可有的开放式基金却没有按照《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在年报中披露基金可分配净收益,这就属不规范之列了,更有的开放式基金在计算基金可分配净收益时出现了错漏,这就使得投资者无以适从了。如银华优势在2003年中报里给出的基金可分配净收益就没有扣除本期基金已分配收益;另有一只开放式基金在2003年中报中将该指标定义为:基金可分配净收益=基金本期净收益+上年结转未分配收益-本期已分配基金净收益-损益平准金-未实现利得损失(注:应为"加"损益平准金,公告原文如此)。简化后就是:基金可分配净收益=未分配净收益-未实现利得损失。然而,从该基金披露的"基金可分配净收益"金额来看,根本没有减去"未实现利得损失"项。也就是说,该基金事实上将"未分配净收益"视为了"基金可分配净收益"。而这一疏忽带来的误差约为663万,占该基金披露的可分配净收益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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