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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与托管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公司型*金

基金的组织形式恰当与否直接影响到基金的运作效率,这与基金的类型密切相关。基金从其组织形态上看,可以划分为公司型*金与契约型*金两种。公司型*金由于存在完整的法人结构,如股东会、董事会,因而能够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特别是对私募型风险投资基金而言,公司型*金是其唯一可选择的组织形式。一是由于基金持有人本来就不多;二是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通常就是它本身,故在工商登记注册时采用公司制形式也顺理成章。公司型*金的一个弊端是运行成本较高,而且还不利于规避双重纳税。

2、契约型*金

无论是公募还是私募,契约型*金都是另一种可选择的基金组织形式。与公司型*金不同,契约型*金一般要约定8至10年的存续期限,存续期满,基金清盘解散。契约型*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通过“要约”形式向投资者定向募集。作为风险投资基金,通常都要求管理公司充当普通合伙人,负无限责任,而基金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负有限责任。契约型*金由于不是以公司形态存在,不必承担双重纳税的义务,这是一个明显优势。但是由于缺少公司董事会等常设机构,因此对管理人制约权较弱,因此,需要在基金管理契约中对权责进行明确划分。

3、基金的托管

私募基金的出资人不多,其募集的资金是否需要托管,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但对公募基金而言,由于基金由众多投资人出资组成,为避免发生少数大股东挪用、占用资金的行为,其资金的日常划拨、使用应交由基金以外的金融机构托管,以保证资金能按广大基金持有人的意愿进行运作。如果缺少此监管措施,在基金公募时就很难吸引中小投资人参与。基金托管人可选择经营管理较好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按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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